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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 | 相关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警示

2024-01-30


(一)养老领域

案情回顾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盛唐德康养生养老中心(以下简称:“德康养老中心”)于2011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均,市场拓展部部长为张某杰。刘、张二人商量以德康养老中心名义,以沿街发放宣传资料、组织老年人开展联谊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为老年人办理居住权证、签订养生养老合同,并对外宣称,老年人交纳的本金越多,入住时享受房租折扣也越大,德康养老中心将定期支付利息,期满后退还本金。截至2018年底,德康养老中心共计向3300余人吸收资金1.7亿元,案发时已退还资金4275万元,未退还资金1.3亿元,入住服务费抵扣本金133万元。实际上,德康养老中心为吸纳资金而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数量远超中心养老床位数量,不具备为所有签约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能力。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以德康养老中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刘某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张某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退赔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1亿元等。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警示

1.警惕养老机构超量售卖床位的情况。老年人应高度警惕预付款承诺入住服务附加返利的营销手段。养老机构以为老年人办理居住权证、签订养生养老合同、享受入住优惠等方式,吸引老年人预付费用,是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常用的营销手段。但本案中德康养老中心收取预付费的客户总数远远超出其床位数,严重超过其服务供给能力,导致老年人的入住需求无法兑现。

2.警惕“高额回报”陷阱。以“交纳本金越多入住折扣越高”、“高额返息到期退还本金”、“返还定金并享受折扣入住甚至免费入住”等为幌子,收取预付费的行为实际是吸收公众资金的金融活动。养老机构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交纳的本金,要持续维系,势必挪东补西,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高额利息无法兑付,连本金也难以追回,其承诺的养老服务更是难以兑现。养老机构的本质是提供养老服务,对带有投资返利性质的承诺,老年人应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谨慎投资、警惕非法集资。

二)解债领域

案情回顾

20217月,重庆警方成功破获一起以“解债服务”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5人。

经查,以刘某、王某、龚某、敖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197月以来,相继在重庆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权行普惠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解债为幌子,每单按照解债金额的10%收取咨询服务费,同时按1年、2年、3年的解债期限分别向客户收取50%30%20%的履约保证金。在解债过程中,上述相关公司和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和《权益转让合同》,宣传能向债权人提供房产、履约保函、黄金、商业承兑汇票等作为抵押保证,累计非法吸纳资金14亿余元,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专案组循线深挖,发现刘某等人从非法吸纳的资金中攫取巨额利益,用于个人挥霍、其他项目投资返利、房地产投资等。刘某等人向投资人承诺的所谓高收益,是用后面参与者的本金支付前面参与者的本息,经营模式具有借新还旧特征,其资金实力无力支撑承诺的高额收益。

案件警示

权行普惠这类解债机构未曾获得过金融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不属于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所谓的解债服务既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也不采取实质性的解债措施,而是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链,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诈骗之实。市处非办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民事借贷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谨防上当受骗。如果发现上述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向属地处非部门、公安部门等举报。

(三)涉农领域

案情回顾

江西省发现个别种养殖企业宣称在网上认养猪、鸡等畜禽短期内可获得年化高达70%积分或现金回报,欺骗群众通过手机APP签订认养协议并投入动辄数万元的大额资金,而企业实际并无对应养殖行为发生,只是运用后参与人的资金兑付前参与人的高额回报,营造盈利假象骗取群众不断投入。种养殖企业许诺的高额回报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这类企业不具备从事吸收资金的金融业务资质,而是将一般商业经营行为异化为金融欺诈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被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取缔。

案件警示

种养殖企业为一般工商企业,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不得承诺还本付息或其他投资回报。金融是特许行业,从事金融活动必须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备案。广大群众务必擦亮双眼,认清此类企业的真面目,主动拒绝参与许诺高回报零风险的投资行为,谨防落入非法集资陷阱。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