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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关于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相关规定,现将利安人寿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等协议,协议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洗钱合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投诉、可回溯管理”等内容做出约定。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是公司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也是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属于统一交易协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事项:公司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

2、关联交易类型:保险业务类

3、关联交易目的:保险业务

4、关联交易标的:保险中介服务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股东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也是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截至披露日,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328,129,524股,占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总股本8.96%。截至披露日,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利安人寿股份236,610,079股,占利安人寿总股本5.17%。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金农商银行)属于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由南京市辖区内原4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南京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市江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市浦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京市六合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而成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6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2011年3月28日正式挂牌开业。法定代表人赵远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6亿元,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1433432L,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外汇同业拆借,资信调查、资信和见证业务,结售汇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于价格公允性,公司在2022年9月26日签署的协议中涉及5款产品,手续费率签署情况处于各银行中等水平,价格公允。

四、关联交易金额

截至披露日,利安人寿开展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累计7247.8万元,关联交易金额为1238.876万元。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25日,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签署统一交易协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31日,本次交易经利安人寿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现场审议表决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的参与主体为有表决权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主要意见为同意签署统一交易协议。

六、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1日

 

利安人寿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号)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利安人寿的独立董事,我认真审阅了《关于审议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本次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签署的手续费率是公允的,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二、2023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组将公司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认定为统一交易协议,要求履行统一交易协议审议程序。现已通过总裁办公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执行了内部审查程序,目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

三、上述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